陈某是某电梯公司员工,具备电梯修理专业资质,从事电梯维保工作。某电梯公司系某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陈某对该小区电梯进行半月维保,维保记录显示该小区的210号电梯一切正常。但3天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小区电梯进行维保质量抽查时,发现前述电梯的11层门关闭触点安全回路被短接,陈某作为在场维保员对检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对执法员当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进行签字确认。

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电梯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载明“某电梯公司维保员在最近一次维保时因配件短缺,所以先对电梯进行了短接,准备下次维保时再更换配件。某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8800元。某电梯公司于今年3月缴纳了罚款。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案涉电梯一直由被告负责维修保养。原告认为是被告在工作中违法操作且存在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38800元。被告则辩称自己并未对案涉电梯11层电梯门进行短接,不排除小区业主或其他电梯公司人员对案涉电梯进行操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维修保养电梯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员工陈某擅自对电梯进行短接,导致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5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某电梯公司19400元。
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某电梯公司的维保员陈某最近一次维保电梯时对案涉电梯的电梯门进行了短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对某电梯公司处以罚款。陈某的辩称意见与行政机关查明事实不符,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一般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若劳动者因履行职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除非系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否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电梯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专业设备,需要定期维保排除潜在故障,才能保证安全运行。陈某作为专业电梯维修人员,在维保过程中对电梯门电路进行短接,导致案涉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酌定其承担50%的责任。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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